GB 50023-1995

来源:华千官网 发表时间2011-11-30 13:21:12 点击:

GB 50023-199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颁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6-6-1

  摘录:

 

第2章 抗震鉴定方法

 

第1节 概 述

1.1 鉴定目标和范围

  1.鉴定目标

  现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的目标,保持与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TJ 23—77)基本一致,比抗震设计规范对新建工程规定的设防标准低。

  抗震鉴定的目标为:经鉴定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该要求比抗震设计规范的目标偏低。抗震设计规范的目标为: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无需维修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维修或无需维修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2.鉴定范围

  鉴定范围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

  下列建筑不在鉴定范围之内:

  (1)古建筑。此类建筑抗震鉴定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2)新建的建筑工程。此类建筑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3)当房屋设防烈度不提高时,已按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TJ 23—77)加固或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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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范》 (TJ 11—78)设计的建筑。此类建筑可认为已经符合现有建筑的抗震要求,不再加固。

 

   (4)现有建筑增层时的抗震鉴定,情况复杂,鉴定标准未做规定。如需进行抗震加固应符合专门的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鉴定标准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标准,实际上与抗震规范一样,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综合反映,也与全国范围的平均经济水平相一致。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该鉴定标准,实际上是与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89)对应的。所以,如符合该抗震规范前一版的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 11—78)的建筑,不再加固。由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89)已经作废,目前实施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的抗震安全度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因此单纯从规范而言,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应尽快修订,制定出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配套的鉴定标准。或者,单纯从技术意义而言,也可将抗震安全度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偏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DJ u一89)直接作为新版鉴定标准,从而形成一个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相延续的抗震规范,从技术上而言是合理的,从规范管理、使用、编制等方面考虑也更加方便。

1.2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及鉴定要求

1.2.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既有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与新建建筑一致,均执行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

   (1)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的重大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地震破坏后会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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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砌体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5.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直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 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5.2.2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

5.2.3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 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

5.2.3.2 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2.3.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2)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3-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3)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表 5.2.3-2

 

位置和

配筋量

 

7度

 

8度

 

9度

 

 

外墙

 

除层数为二层的预制板或有木望板、木龙骨吊顶时,均应有

 

均应有

 

均应有

 

内墙

 

同外墙,且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6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2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8m

 

 

外墙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

 

横墙间距大于8m时每层应有,横墙间距不大于8m层数超过三层时,应隔层有

 

层数超过二层且横墙间距大于4m时,每层均应有

 

内墙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6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8m

 

注: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

5.2.4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5.2.4.2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是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4.3 悬跳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是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3.1 多层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2.4 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6.1.5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再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规定。

6.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框架结构,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 7度 Ⅰ、Ⅱ类场地时,框架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往内的锚固长度,Ⅰ级钢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Ⅱ级钢不小子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7度Ill、IV类场地和8.9度,梁、柱、墙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2 梁、柱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6,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 8,间距不应大于150mm;

(2)在梁的两端,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3)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6.2.4 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

6.3.1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分别采用下列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

6.3.1.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6.3.1.3 有明显扭转时,尚应取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2.5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7.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表7.2.1

 

房 屋 类 型

 

6度

 

7度

 

8度

 

9度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

 

25

 

21

 

19

 

15

 

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

 

18

 

18

 

15

 

11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30

 

30

 

30

 

20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18

 

18

 

15

 

11

 

7.2.1.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且应控制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

7.2.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⒎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⒉5,8、9度时不应低于M5。

7.2.3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泥土楼盖;6、7时装配式楼盖应有圈梁。当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7.2.3.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3.3款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应有圈梁;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7.2.3.3 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2.6 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9.2.1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4 承重山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

9.2.1. 5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 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

9.2.1.7  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  8、9度时,砖柱(砖垛)的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Φ10、4Φ12。

9.2.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3 屋架或大梁,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

9.2.3.4 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Φ6拉结钢筋。

9.2.3.7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2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卧梁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9.2.4.3 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9.3.1 下列单层空旷房屋的砖柱(墙垛)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Ⅰ、Ⅱ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5m的无筋砖柱;

(2)7度Ⅲ、Ⅳ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Φ10的砖柱(墙垛);

(4)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Φ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2.7 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4.2.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 表4.2.1

 

             烈 度

    建筑场地类别

建筑类别

 

 

6度

 

 

7度

 

 

8度

 

 

9度

 

近震

 

远震

 

近震

 

远震

 

一般古建筑

 

--

 

--

 

--

 

--

 

Ⅲ、Ⅳ类

场 地

 

所有场地

 

结构特殊古建筑

300年以上古建筑

 

--

 

--

 

Ⅳ类场地

 

Ⅲ、Ⅳ类场地

 

所有场地

 

500年以上古建筑

 

Ⅳ类场地

 

Ⅲ、Ⅳ类场地

 

Ⅱ、Ⅲ、Ⅳ类场地

 

所有场地

 

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Ⅲ、Ⅳ类场地及 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ì≥1s的单层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4.2.2 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规定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一款鉴定外,尚应进行按表4.2.2的要求鉴定。

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抗震构造鉴定要求 表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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